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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网络 信息发布:校长室2 更新时间:2017-04-01 浏览次数:1591

宣州区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安徽省2017年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宣发〔201520号)、《宣城市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教民生〔20179号)、《关于实施2017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区政〔20173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导致陷入困境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和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五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六条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非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导致陷入困境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天、初中生5/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区按照55比例分担。具体资助任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我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助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七条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2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25(均含取暖费2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区共同分担,其中,农村部分,中央、省、区分担比例为62.41.6;城市部分为622原区保留公用经费补助定额继续保留,标准为城镇初中每生每年45元,小学每生每年3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15元,小学每生每年10元,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补助定额水平不降低。

  第八条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九条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十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十一条 落实宣发〔201520号)、宣政秘〔2015307号)文件精神,对义务教育阶段未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按照小学生4/天、初中生5/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负责,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统筹安排实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区建立,所需经费由区统筹安排。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四条 飞彩和金坝两办事处学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市级以下所应承担部分由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所需其他经费按“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所在学校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在我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区财政、教育部门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给予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享受公用经费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具体补助范围、程序按《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补助实施办法》(教计201435号)文件执行,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定额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其中接受政府委托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免费义务教育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到就读学校,学校收费的民办学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打卡发放给学生。统一为城乡在籍在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教育部门、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九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运转,区财政部门及时调度落实配套资金。各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实行经费支出校长负责制,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同时,要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各学校要专人专柜保管循环使用教材,并定期消毒(办法为日晒、紫光灯照射等),每年按规定比率更换补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大额资金支出会议研究和公示制度等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区政府有关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凡达到备案、核价、招投标标准的项目支出,先行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再行实施有关规定。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报告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各校要按月上报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上报内容包括学生数变动、经费支出、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基础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区重点监管校制度。区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主管部门。检查结果直接作为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依据。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校长离任、在任经济责任、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使用效益和建设项目实施绩效审计等,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点监管制度,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指导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负总责,相关管理人员各负其责。对各校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支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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