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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水东中心小学党组织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学校章程
信息来源:xzs 信息发布:校长室2 更新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681

附件1-3:宣城市宣州区水东中心小学党组织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学校章程.doc

附件1: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中心小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1.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支委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部委员应按职责分工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支委会、党员大会召开前,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告之参会人员。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
  3.支委会由支委委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需要,入党积极分子、行政管理人员可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参加。
  4.参加会议人员都有权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择日讨论表决。
  5.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6.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7.支部书记要组织领导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
   8.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取消,个别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附件2: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中心小学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范围:
(一)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和决定;
(二)认真研究教育改革、培训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认真研究审定学校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上报区教体局审核、审批的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推荐、上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急需处理的紧急事项;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八)认真研究人事安排及职务任免等事项。
二、校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及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通知有关教师参加会议。
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因事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学校领导成员主持。
四、校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2-3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集会议。
五、参加校务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事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在会前向校长室报告。
六、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汇报内容复杂的可以按参会人数予以印发书面稿;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汇报材料必须写清两方面内容:一是议题的基本情况;二是提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主办部门须在会前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意见一致后,再提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会议讨论要紧扣主题。基本程序是:主办部门汇报、分管领导发表意见、会议成员讨论、主持人综合形成决议。讨论发言要简明扼要,意见明确,一般不阐述,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八、校务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由职能处室和相关人员负责。贯彻落实的过程要规范、完整、及时。贯彻落实的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反馈,并进行必要的督查。



附件3: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徽省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宣城市宣州区水东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Xuancheng Xuanzhou District Shui Dong Central Primary School ;
学校地址为: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交通路172号; 邮政编码: 242051 ;
官方网址www.xcsdxx.com
第三条  学校由宣州区教育体育局举办,经宣州区事业单位管理中心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6周岁至11周岁本地段儿童。招生规模以宣州区教体局核定的班级数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总目标:遵循规律、勇于创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深化改革、与时俱进,育全面发展的新人。
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条  发展愿景:追求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学校认识到教育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培养一个幸福的“人”永远都是教育的终极目的。学校要从促进人生命发展可能性的角度来规划与实施课程。
办学追求:不断努力,把水东中心小学建设成办学理念先进,管理科学严谨,师资队伍精质,教学质量优良,育人环境优雅,教育特色显现的区域优质学校。
学校发展目标:
校园如画--- 一指校园环境清雅幽静,二指学校管理科学有序,三指学校文化和谐融洽,树德协力同心创建幸福校园;
教师如诗---教师品性优雅、专业过硬、心态怡然;
学生如歌---希望学子拥有优良的品行、良好的习惯、乐观进取的心态、持续发展的学习实践能力,在校园幸福吟诵成长的歌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向善、向上”的校训。
学校提倡“和、诚、康、乐”的校风。
学校提倡“严谨、善导”的教风。
学校提倡“自主、惜时”的学风。
学校提倡“阅读是为了遇见更好的自己”的读书氛围。
学校提倡学生“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的理念。
学校提倡教师有“东风化雨、发荣滋长”的精神。
第八条  学校校徽 1.主图是汉字“小”;2.“小”是由“水”的声母“sh”变形而成,从字母视觉是“水”,从外观是“小”,合起来是“水小”;3.“小”的造型像小树,象征成长的学生,小树依托在地球上,空中有太阳,树上有雨露。4、小树在土地、阳光、雨露里成长。小树是嫩绿的,再加上绿色的外环,象征我校是一个安全、绿色的校园,整个标志体现我校师生团结融洽、奋发向上,共创和谐、安全、绿色校园的理念。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 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 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党支部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总支、党委)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 大会审议。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大会职责: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德育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1.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学部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学校课程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老师的教学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负责学校科研、师训工作。组织全体教师投入、参与到教育教学研究过程之中。确保各项活动开展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 加强专题研究,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推动教师专业发展。
2.学校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少先队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德育处依据学校工作每学期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切实可行的德育活动;指导大队部、班主任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相关教师德育工作落实情况。
3.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后勤工作。负责校园安全、资产、食堂、财务、卫生等工作正常运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1.学校依据学科与年级设立教研组,开展日常教师教科研活动,提倡“自主+规范”的教研组活动模式,鼓励形成独特精良的教研组文化,提升教师专业技能,创建绿色质量。
2.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学校教学工作依照学校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不准利用课余或节假日开展集体补课,按照学校制定的《水东中心小学教育教学常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抓好备、教、批、辅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
4.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老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在“学生成长手册”上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5.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不擅自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
6.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7.学校实行学困生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行规困难和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学工作,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通过树德校园网站、上海市家校互动平台等各种家校联动形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校发展情况、学生成长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力争保持上海市先进档案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解决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由工会牵头,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局对新生招生和毕业生升入初中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制度(包括学生健康档案)。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成绩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上岗教师必须有国家规定学历,其它上岗职工必须培训获得相关上岗证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利、福利待遇, 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构建学校德育社会实践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每学年需家访学生家庭。学校运用家长学校的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办经费为657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教育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出纳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每学期末向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依照区教育局相关制度实施受赠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 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并经教职工大会审议,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宣州区教体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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